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2财保27号
申请人:潘龙攀,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希文(系潘龙攀之子),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平,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消防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715167483。
法定代表人:陈定山。
申请人潘龙攀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街道办事处的工程款73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龙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街道办事处的工程款7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潘龙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阮 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尹佳慧
书 记 员  张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