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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2、某某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1830号 原告:**2,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1,男,201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法定代理人:**2,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系**1爷爷。 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住地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消防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715167483。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原告**2、**、**1与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2、**、**1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2、**、**1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2、**、**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26元,减半收取4863元,由原告**2、**、**1负担。 审判员  吕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