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3民初363号
原告:***,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市西塞山区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消防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湖北环宇景观古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