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骏公司)与赤壁市广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信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281民初1357号
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龙翔路。
法定代表人:邓永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鄂军,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广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信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壁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雄伟,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公司与被告广信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新亚
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
人民陪审员  刘月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