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晟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晟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4866号
申请执行人:***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4号楼604室-82。
法定代表人:王宏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伟,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京津公路西侧企业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付现国。
申请执行人***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4民初10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人民币248736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保险登记信息。执行中,本案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2块。执行中,本案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底档,但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查询材料、问话笔录、申请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歧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程学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常忠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