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晟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晟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卓达艺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终4441号
申请执行人***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卫。
被执行人天津***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现国。
案由:建设工程纠纷
申请执行人***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4民初10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给付45691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车辆、房产已被我院查封,该案件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理。其已被我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歧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程学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