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晟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晟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灰锅口村村民委员会、天津市曙光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2993号
原告:***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楼**-8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彧,天津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灰锅口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灰锅口村/div>
法定代表人:苗孟岐。
被告:天津市曙光实业总公司,住,住所地武清区梅厂镇灰锅口村/div>
法定代表人:苗孟岐。
第三人:徐仕明,男,汉族,住武清区梅厂镇灰锅口村。
原告***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灰锅口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天津市曙光实业总公司、第三人徐仕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计878元,由原告***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井志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演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