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5994号
原告:***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4号楼604室-8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彧,天津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武宁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
***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欠款30312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利率参考每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4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之次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签订了《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侧,工程内容:路灯基础、电缆敷设、电缆沟挖填、过路顶管、照明控制箱。承包范围:1#厂区内纬一路、经二路南、经二路北、经一路、环厂西路南、板带食堂、精整车间南、综合区、中心实验室的路灯安装。上述工程于2015年11月10日开工,于2017年3月29日竣工验收通过,于2020年9月21日、2020年12月3日分别提交了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批表、工程质保金支付审批表,认可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欠付***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7340元,质保金75780元,共计303120元。根据合同约定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支付审定结算工程总价的95%给***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一年后支付。但至今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对于涉案工程款和质保金共计303120元仍未支付,故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通知,本案依法应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宇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