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保1123号
申请人:***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科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科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4民初1074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价值25680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