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金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市金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执197号
被执行人晋城市金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2020)晋05民终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诉讼费缴纳义务。经本院民事审判二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将被执行人晋城市金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168元扣划至本院并缴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晋05民终976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晋城市金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部分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