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425-1号
原告***,男,1***9年7月5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9月8日生,汉族,司机,住兰考县。
被告兰考县明源电器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76781923-0。
住所地:兰考县建设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高鑫,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机构代码:5******530-5。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0层2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胜诉被告**、被告兰考县明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胜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鑫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孔鑫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