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芜湖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07民初4469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字,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少华,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耿梦婷,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城南文教园区(县委党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675245773。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原告***、***诉被告芜湖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芜湖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成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范苗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