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芜湖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民初3516号
原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李大军,安徽汪贤文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芜湖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芜湖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道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