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建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绍兴建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宏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838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建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梅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7755309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宏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嘉丰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905787252。

法定代表人:何董美。

被告:***,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陶公路(柯华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3942792T。

法定代表人:马春雨。

被告:绍兴柯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裕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2543773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绍兴建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宏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钟华、绍兴柯桥排水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2020年9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120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