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建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绍兴建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10318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绍兴***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梅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775530923。

法定代表人:范森东

原告***与被告绍兴***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蔡立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池卫卫

书 记 员 陈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