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10318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绍兴***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梅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775530923。
法定代表人:范森东
原告***与被告绍兴***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蔡立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池卫卫
书 记 员 陈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