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房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1财保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政,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房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路4号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203778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房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中房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为由,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房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130万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中房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房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30万范围内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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