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固永实业有限公司与中房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16456号
原告:重庆市固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龙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SUNT7H13。
法定代表人:曾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飞,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房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路**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2037784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11月2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市固永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房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固永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固永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固永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重庆市固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