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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23民初504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克清,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部支路2号1-2-7号。
法定代表人:汪勇。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6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何东升
审 判 员  徐永南
人民陪审员  罗红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