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5民初5346号
原告:苏州佳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宝带熙岸花园配套用房1-3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苏州佳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航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州佳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佳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1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用于支付其手下工人的劳动报酬,并写下《欠条》一份。该300000元的交付方式为原告直接向被告手下的11名工人支付劳动报酬。现在,被告不愿归还涉案款项。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佳航公司是做装修项目的,被告***是包工头,带了十几个油漆工人,分包了佳航公司的部分项目。2020年5月11日,***因无力支付手下工人的工资,导致十几个工人到原告公司讨要工钱。原告佳航公司与被告***经协商,达成由***向佳航公司借款,佳航公司代***发放工资的协议。佳航公司承诺,***结欠手下十一名工人工资共计36.52万元,由佳航公司全权处理负责结清。被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原告佳航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写明“本人***,2020年5月11日向苏州佳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叁拾万元(300000元),支付工人工资。今欠苏州佳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立此为据。”被告***在欠条上签名并捺印。至2020年10月佳航公司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向被告手下十一名工人支付工资共计36.52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借条、佳航公司向***手下的11位工人的转账凭证、***、佳航公司的法人代表**与***及11位工人所形成的三方的确认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出具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按约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佳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00000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开户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账号62×××6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