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82执57号
***、**、**、李新虎、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与李新虎、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82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新虎、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新虎、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给付案款649418.60元。执行费8894元由李新虎、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鑫***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应执行标的649418.60元,被执行人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658312.6元(含执行费8894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82执5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