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仁和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969号
原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朱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欣,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传敬。
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办公室,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聂振兴。
原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服务办公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经本院电话联系,其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明确表示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程 军
审 判 员  李光乾
审 判 员  吴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于 密
书 记 员  张竞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