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祥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104号
原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欣,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云龙国际大厦1051室。
法定代表人:董玉红,总经理。
被告:临沂罗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刘昭,总经理。
原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祥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罗兴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2元,减半收取计2316元,由原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