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084民初5729号
原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江,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山东省郯城县郯东路**。
负责人:张元曙,该局局长。
原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货款、利息、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有灯具业务往来,2020年10月13日,经对账,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15601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3日,原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账:应付款1065972元,已付款950371元,尚欠款项为115601元。
本院认为,欠款应当及时给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15601元和利息(从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郯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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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