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和***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民初1420号
原告:西安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农商街东段法院2号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贺飞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雅、李楠,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
法定代表人:朱文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万江,系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鑫宇惠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香菊苑三号楼三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娟,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21年4月15日受理了原告西安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鑫宇惠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甲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