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3333248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原审被告: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南侧、庄周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284932903。 负责人:**。 上诉人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6民初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被上诉人指控上诉人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者,由此认定,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制造、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即侵权行为地。对此,被上诉人是明知和认可的。2010年、2021年,被上诉人曾两次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过诉讼[案号:(2020)苏01民初3334号、(2021)苏01民初2714号]。显然,原审法院认定安徽省亳州市为侵权行为地是错误的。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原审法院用“发现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安徽省亳州市”作为认定侵权行为地的理由,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错误,故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认为两被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诉讼,根据其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在安徽省亳州市。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及被诉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均在安徽省亳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苏现代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谷 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阳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