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881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永济市东城永永劳动服务队。
负责人:***。
被执行人:永济市昌兴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济市东城永永劳动服务队与被执行人永济市昌兴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现已协议解决完毕为由。于2017年9月6日申请撤销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晋0881执5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尉继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