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字第30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永济市昌兴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济市昌兴建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永民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永济市昌兴建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