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22执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通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凤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款162809.2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恒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行支行账号执行款。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