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84民初4267号之一
原告: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通扬路。
法定代表人:*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凯,****(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59元,由原告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袁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