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01行初3号
原告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通扬路。
法定代表人冯富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还传亮,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冠,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虎,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
原告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因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表示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确系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阳
审判员 梁菲
审判员 朱一峰
二○二二 年 三 月 三 日
法官助理 李蓓
书记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