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10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据的(2017)苏1084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1350元,案件执行费17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我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终本前再次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材料,邮寄单回执显示无人在家。本案执行人员于2021年5月20日到***户籍地所在地××高邮市大淖社区公告送达了上述执行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人员经走访了高邮市大淖社区了解到,该社区工作人员称***是该社区的居民,但不在这里居住,在社区无财产。相关调查情况已制作谈话笔录,调查图片已附入本案卷宗。
3、根据高邮市房管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
4、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去向且其无房产,故无法对其采取搜查措施。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1年9月24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报告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