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1民初369号
原告:**,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男,1969年1月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贞丰县。
委托代理人:杨灵,女,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6201611919581。
被告:**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35316225F。
法定代表人:冯富平,男,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代理人:于万江,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第三人:黎平县星慧照明维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31MA6F0HL01D。
经营者:龙金炎,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地址: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西门屯65-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黎平县星慧照明维修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96元,减半收取257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登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