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093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拓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2民初6093号之一
原告: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拓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3号194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拓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2020年9月9日,原告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计1124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194元,由原告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