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黄浦路2号黄埔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王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元进,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2民初1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02执61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圣祥
审判员 周庆安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