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灵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02执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灵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苏0102民初118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73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元、保全费10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到本院说明情况。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908元,并用于冲抵本案执行费908元,发放申请执行人70000元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均显示无余额或余额过少;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 3、本院已于2021年5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A×××××号别克牌汽车、苏A×××××号桑塔纳牌汽车、苏A×××××号别克牌汽车,但无处置权,亦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7万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查宣东 审判员  焦宜春 审判员  冯 涛
书记员  朱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