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2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1600756R,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王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操,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苏0923民初38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9日和12月14日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系统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对被执行人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J×××**车辆已被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2日止),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MAIA背钝化设备三台已被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1日止),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将设备变卖;
3.2021年10月11日对被执行人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查询并进行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
4.2021年11月2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线索;
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已被查封的车辆和设备外,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阜宁苏民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群立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923执26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倪常春
审 判 员  严加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 涛
书 记 员  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