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旭洋无烟尘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哈密友谊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山旭洋无烟尘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兵1202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友谊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第十三师

法定代表人:时冬冬,经理。

被执行人梁山旭洋无烟尘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

法定代表人:陈兰香,董事长。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哈密友谊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兵12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58343.8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2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执行兑现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的剩余执行债权金额为558343.86元。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义务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立军

审判员汤建华

代理审判员阿依夏木·托克逊

二○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梁作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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