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81民初3773号
原告:辛集市水文打井队,住所地辛集市新城镇李家屯
村。
经营者:李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畅,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
被告:辛集市辛集镇旧至头第四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辛集市辛集镇旧至头第四村。
法定代表人:冯立军,任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河北海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辛集市水文打井队与被告辛集市辛集镇旧垒头第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辛集市水文打井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给付原告打井款2754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原告承包辛集市水务局的辛集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其中包括被告等村的打井项目,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打并深度为300米。但在实际打并时被告要求打并深度为360米。该部分费用由被告自己承担,后原告按被告要求打井深度360米,辛集市水务局按约定的300米打井深度已支付费用。对应由被告负担的多打的60米费用,经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给付,故现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辛集市水文打井队起诉被告村委
会,主体错误,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辛集市水文打井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晓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