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81民初3685号
原告:辛集市水文打井队。
经营者:李吉林,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辛集市。
被告:辛集市泓林化纤有限公司。地址:辛集市新垒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孟献策。
原告辛集市水文打井队与被告辛集市泓林化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集市水文打井队撤诉。
审判员 张信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尚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