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雁窝岛彩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龙军与黑龙江雁窝岛彩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8103民初796号
原告:原龙军,男,八五三农场公路管理站书记。
被告:黑龙江雁窝岛彩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268486946XP。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经理。
原告原龙军与被告黑龙江雁窝岛彩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原龙军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龙军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龙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龙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