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康发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康发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4216号之一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大全路11号。
法定代表人: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康发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北街148号(国家储备局)3号楼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青山,董事长。
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康发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4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24元由原告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圣羽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