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创远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省创远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4民催7号
申请人:吉林省创远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26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吉林省创远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申请人吉林省创远博科技有限公司以无法提交票据复印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创远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吉林省创远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创远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