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星鸿业电梯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星鸿业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帝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2民初2576号

原告:内蒙古金星鸿业电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帝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拥军,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金星鸿业电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帝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金星鸿业电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帝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金星鸿业电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4元,减半收取5437元,由内蒙古金星鸿业电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孟丽旌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侯馨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