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082号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迅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国恩大厦3幢1**24层2号[某某社区]。
法定代表人:郑皓文。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迅泰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另,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