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23民初4718号
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1389783861,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大道玉龙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曙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高明,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785996185H,住所,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德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0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安装)货款6574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订立了《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4部Ve800/1.5-VVVF乘客电梯,单价14.3万元,合同总价款为692000元;但合同订立后被告仅支付34600元电梯预付款,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将已安装并调试完毕验收合格的电梯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至今被告未支付剩余安装、货款。另根据《设备买卖合同及安装合同》的约定设备安装地为灌云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贵院依法判处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举证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文件移交单、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被告未举证。因被告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原告陈述和举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本院确认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6月26日订立《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4部Ve800/1.5-VVVF乘客电梯,单价143000元,合同总价款为692000元。合同订立后被告支付电梯预付款34600元,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将已安装并调试完毕验收合格的电梯交付给被告,至今被告还欠货款6574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订立的《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应在收货同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57400元。
如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7元,由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374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冯继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思颖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