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沃克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东海县科学技术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5642号
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高明、**,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东海县科学技术协会。
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东海县科学技术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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