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14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1389783861,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宁大道玉龙花园社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亚烨。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20)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刘永峰
审 判 员 雷书生
审 判 员 胡顺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镇轩
书 记 员 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