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6415号
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大道玉龙花园1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7号。
负责人:***。
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6.5元,由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