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江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5827号 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系公司职工。 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计241元,由原告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