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民特4号
申请人: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大道玉龙花园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高明、骆洲,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申请人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连云港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案字[2017]第393-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江苏港沃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建霞
审判员戴立国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朱丽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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